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采取
伪造个人
身份信息与
虚假保证书等
欺诈手段,在对方非自愿且在其不知情的状况之下与之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便可判定该行为构成了欺诈性质。若该种
欺诈行为累计涉及资金额较大时,竟会上升至
犯罪阶段,即构成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