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购买
商品房后,由于购买方无法实现入住这一主要的合同目的,且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或者存在其他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购买方可依法行使其法定权利,即向卖方提出
解除合同的要求,同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另外还可要求卖方
赔偿实际所受到的损失,并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其
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的双倍。因此,关于“
退一赔三”这样的
诉讼请求,对于法院而言通常是难以予以认可和支持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