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产生纠纷时,
当事人可采取协商或
诉讼两种途径进行解决。若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应及时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在法院正式
立案之后,将会依据现行
法规做出公正裁决。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提
起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告须为与案件具有直接经济
利益冲突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须明确指控对象即被告方;(三)
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且包含相关事实线索以及理由陈述;
(四)该案须属于人
民法院有权接手处理的
民事诉讼范畴,且需受到被诉人民法院的专属
管辖权。此外,根据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原告提交诉状至人民法院时,应按被告实际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若因客观原因造成难以书写正式诉状,则可以选择口头起诉,但需要由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记录,同时向被告方传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