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方在
购房交易过程中已明确承诺会支付
佣金给中介公司或
代理人,那幺在此之后,他们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继续执行该项义务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对方拒绝按约履行承诺,那幺中介机构或代理人有权依据事实情况收集并整理相关
证据,进而提
起诉讼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称为是“违约
损害赔偿”的
违约责任,也便是这幺回事——即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
民事责任,或者说,就是合同主体面对违反合约义务这种行为所必须肩负的责任。大众普遍认知的观点认为,要形成违约责任,必须达到如下三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
首先,要求合同约束人(指
债务人)要切实
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必须
保证建立在有效存在的
合同义务基础上;
其次,要明确表示债务人没有履行到合同义务或是即便是履行了,但是没有符合双方达成的约定;
最后,必须要确定
债务方没有遵照相关
法规或明文条款规定的豁免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
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