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
付定金之后,若买方不再希望购得房屋,是可以进行退还的。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买方并未出现违约行为的基础之上。若是由于
不可抗力或自然因素等特殊原因所引起的无法签订
买卖合同;或者对于协议以及
补充协议的条款,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且因此无法完成签署过程,那幺
定金将得以全额退还给买方。另外,如若卖方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那幺定金也可被退还,并且
双倍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