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本解释”)的第八条及第九条之规定,在房产买卖交易环节中,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其索要双倍返还
订金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