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购住宅的验房发现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时,假设所涉质量问题涉及到
主体结构的不达标并且经过严谨核实,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选择申请撤销交易。这主要遵循了中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因按照合同约定需交付使用的房屋其本身存在主体结构方面的缺陷而无法达到交付使用标准,或是在
房屋交付后,其主体结构质量被验证为不合格的,那幺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都可以向卖方提出
解约要求并主张
赔偿相应损失。此外,依据该法典的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房屋存在的问题导致使用者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困扰和不方便,购买者也同样有权诉求
解除合同并赔偿自身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