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
当事人有权依据
合同条款,解除合约,并向对方索求相应的
违约责任或
赔偿所造成的确切
经济损失。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且在
保修期之内,卖方有义务负责进行修复工作;倘若出卖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甚至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工程的话,买方有权自己或委托他人代为修复缺陷事项。而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害,均应由卖方承担解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