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
当事人有权向
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同时也有权利寻求人
民法院的帮助予以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针对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通过
诉讼或是仲裁两种合法途径实现;反之,若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
重大误解的因素而订立的、在订立的过程中明显存在着显示公平的现象、或者是一方当事人施加
欺诈、
胁迫等恶劣手段,且借此使得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同,那幺此类情形均被视为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