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缴纳
定金之后,
当事人不再愿意购
买房产,是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的。但是,这必须基于购买人没有违反任何
合同条款或强制规定。若由于特殊情况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双方之间无法签订
买卖合同、或者是因为协议和
补充协议中的具体内容未能达成共识而导致最终也无法成功
签署合同的,那幺这种情况下,交付的定金就应该予以全额退还;另一方面,如果是由卖方导致合同无法顺利执行下去的原因,那幺就应该退还双倍的定金给购买人的。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