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品质问题之鉴定标准:倘若相关建筑物品质问题发生于建筑物
保修期限之内,应
归责于房地产开发商,业主有权请求开发商采取必要措施对有瑕疵的房屋予以修复;若问题出现于建筑物保修期限以外,业主可通过物业专项
维修基金实现这一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
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
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