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实践中若遭遇了所谓“套路贷”导致房产被恶意欺骗并办理
过户手续,那幺作为权益受损的
当事人完全有权利依法向
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要求返还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同时,与之签署的牵涉到“套路贷”的任何形式的
抵押协议都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所明确指明,任何具有欺瞒性质的行为,如通过欺骗手段致使另一方违背其真正意愿而作出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害者都有权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
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