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享有
协商解除的权利,以尽可能达成共识并解决
纠纷,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当事人解除权之人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行使
法定解除权。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违约之处;
其次,当另一方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延迟
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无法达到原合同设定的目标时也可以考虑
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