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开发商实施的
一房二卖行为而言,有关竞合责任的排序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准则:第
一,当合同双方均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应当严格遵照
签订合同较早者为优的原则;第
二,若一方购买者已经成功地拥有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幺便须坚决主张
物权为优先的原则处理相关事宜;第
三,如果所有购买者都没有握有标的物的所有权,那在此情形下,应当坚守占有时间最早者为最优原则;最后,如果其中某一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他们的义务,那幺我们便需要以这一方为尊并执行履行在先的原则来处理问题。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