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违约行为,则应责令其承担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有效的补偿性措施以及
赔偿受损方
经济损失等相关的法律责任。在确
定损失赔偿数额时,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是违约方所实际造成的损害,
其次是损害产生的增值,即在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之后可预期能获取到的额外收益也应被纳入计算范围内。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