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借名购房的争议,如果有明确的
证据能够证明确实为借名行为,那么在
诉讼过程中,真实买受人有权请求被借名人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己方名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下并不能直接对该房产进行
确权,否则将会面临
败诉的风险。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
民法院也不会予以认可:第一种情形,
当事人约定由某一方代表另一方购
买房屋,并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在此情况下,借名人实际上享有住房权益;第二种情形,一方提出确权主张,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加以支持。例如,借名人根据合同约定请求登记人(即出名人)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法院对此类申请通常会给予支持。然而,如该房产因为登记人的
债权人的查封等原因而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又或是涉及到善意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则应另行考虑。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支付了
购房款,但却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着借名登记的约定,此时借名人再提出要求登记人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申请,法院将不再支持;反之,对于其向登记人要求偿还与其
出资属性相符的债权部分的请求,则应该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项【
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
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
房屋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