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
商品房销售合约中若未明确约定
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计量方式,可参考以下标准进行约定:关于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应按照房屋租赁市场特别指涉的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认定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价格标准进行核算。此规则与当下统一采用的商品房
销售合同标准化文本约定的计算方式有所区别,提供了一种新的借鉴途径。对于
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金,则应以未支付
购房款总金额为基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
滞纳金的标准来进行估算。至于逾期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应以支付全部房款金额为参考,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算
拖欠贷款费用标准进行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
违约行为者,可认为其违约成立:
1.其所售出之房屋质量不符合销售合约中所约定的标准。在选购住房以及签订合约阶段,
消费者需对房屋的面积及质量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诸如承重墙体破裂,横梁松动,外墙漏水,户外窗户,卫生设施,墙壁弯曲,大面积的空洞等状况的出现,均视为
开发商违约的有力
证据。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因
房屋质量问题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属于常见的房屋质量瑕疵,开发商需负起质量保修责任。
(2)较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如已经严重危害到入住和使用,消费者有权寻求
退房并求偿损失。
2.超过约定期限未能顺利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逾期办理证书的
违约责任,当逾期办证间隔超过一定程度后,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退房,且如实际损失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部分,他可以按实际损失提出主张。“一定期限”的精确含义实际上取决于合同编码的交楼日期和开发商向消费者发出催告书的日期,即房屋催交通知书下发当日起,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完成交楼工作,消费者有权申请退房。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开发商与消费者双方在赔偿条款中有约定,通常情况下会按照约定进行计算。但是,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与实际损失相差过大,消费者可以通过
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下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
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