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屋买卖所引发的争议时,需要详细拟定一份具有
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且须在此协议中明确描述
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以及各个项请求具体指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内容;随后,应将该仲裁协议连同相关
证据材料,呈递至房屋所在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以期获得后者的确定性受理。待仲裁委员会给予确认并正式受理之后,该机构会在短时间内遴选出合适的、具有独立裁决权限的
仲裁员,共同组建仲裁庭来主持案件审理过程。若经过一系列程序程序调解未果,则需由仲裁庭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争议事项做出公平、公正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判结果。
《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
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