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却因个人原因而选择中途终止租赁关系的
承租方而言,有权启动与业主之间的对话,通过友好磋商达成共识,从而顺利解除现有
租赁协议,或者协商决定将该出租屋转让给其他
符合条件的
受让人。但是,如果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妥善处理方案,承租方也可考虑求助于第三方机构如调解委员会、
司法机关或者
仲裁机构来推动问题的解决,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仍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金以备
惩罚性赔偿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