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撰写
起诉书时,应先详尽陈述原、被告双方
当事人的简略信息,接着明确罗列出具体的
诉讼请求事项,最后完整展示引发争议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等相关内容;
(2)携带撰写完毕的起诉书以及根据被告数量需要而形成的相应份数副本,连同
证据原件与
复印件,前往当地法院的
立案部门申请立案审批;
(3)经立案委员会批准立案之后,法院将会向被告方发送正式的
起诉状副本,同时向原告方
递交举证通知书以便其筹备一系列举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