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商铺未能顺利移交是否真的可以选择退回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具体分析其原因:首先,若您所购买的商铺未能如期交付,仅能解释为因本房栋主体机构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交付从而进行处理;交付后发现房屋实际主体机构质量并不符合相应标准;房屋已完成交付并使用后突然爆发严重的质量缺陷以致日常居住生活遭受直接影响;或是自双方签署合约之后,卖方未经授权将房屋转售于他人或将其擅自
抵押给第三方等这些特殊情况时,购买者有权申请办理
退房手续。
也就是说,只要买方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卖家做出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的
解约行为,便可正式提出退房请求,即使在此情形下
解除合同也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然而,如果购买者只是由于一些个人原因,例如主观上的购买决策失误,而决定不再持有该商铺,此时要想成功取得退房可能会遇到更大的阻碍。这主要是因为一旦
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生效,除非存在明显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否则无正当理由退房就构成了违约行为,需要因此承担相关的违约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