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产时,购买方有权寻求退还物业交易款项。首先,
购房者应当在合同指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交通知。倘若在接下来的三个月法定宽限时间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交付房产,那么购方可依法主张享有
撤销权,即请求退出房屋交易行为,并且开发商需依照合同约定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所有物业交易款项以及相关活期利息。若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相关的
违约责任条款,那么当开发商未按期实现交房义务时,购房者将有权依据
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关系、退回购房款项;而若合同中并未清晰规定违约责任条款,购房者则应以
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出催告信件。在经过这三个月
宽限期后,若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交房职责,购房者将被赋予法律权力解除租赁关系,退回购房款项并取回先前支付的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
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