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纠纷,实质上即为
合同纠纷的一种表现形式。当此类纠纷发生时,出借方与租用方均可选择采用多种方式予以解决,包括调解以及
仲裁和诉讼途径。
首先,调节途径作为一个重要方式,它是指由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如
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以促成各方主动协商,消除争议并达到最终的和解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如村委会及
居民委员会,均已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负责处理
民间纠纷,尤其适用于处理那些可能存在事实认定模糊、责任归属不明确的租赁协议纠纷案件。
其次,仲裁也是一种有效的
纠纷解决路径。《
仲裁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涉及
财产权益的纠纷,如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等,属于可适用仲裁的范畴。
房屋租赁关系产生的纷争出现后,
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条款或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要求仲裁机关厘清事实,明晰责任,并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从而妥善解决矛盾。
然而,对于某些租赁协议纠纷,当事人可能会对调解方案持保留态度或者不满,亦或是未能就仲裁达成共识,此时则可以寻求
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冲突。一旦
诉讼过程启动,其所达成的判决将具有远胜于调解及仲裁的
强制执行力,能够更为彻底地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