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份尚未履行完成的合同,应坚持依照签约顺序优先,即签定购买合同在前的买方拥有索取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如后续再签定其他购买合同,也不能对此已经获得的标的物实施所有权变更,但是可以依据合约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其次,如果有任意一名购买者提前获得了标的物的实际所有权,应当维护
物权至上的基本原则;再次,若买方并未能完全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应当坚决支持先占有者持有标的物的基本原则;最后,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已经开始实施合同的具体条款和规定,那么应当严守约定,确保早已走在前面做到的一方能够持续履行,鼓励他们切实履行相关责任。若出现一方未全面
履行合同义务或执行
合同条款的情况,应强制他们承担起继续履行、改正错误、减轻损失等职责,进一步确保他们能意识到自己先前的行为带来的潜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