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两份尚未执行的合同时,我们需遵循以下原则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坚持先签约的原则,这意味着若买方先与卖家签署了合同,便拥有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若是后
签合同的买方,尽管无法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他们仍有权利寻求卖方承担
违约责任以求补偿。
其次,对于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方来说,应尊循
物权至上的原则。换句话说,就是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应优先考虑依附标的物本身的物质性特征和法律属性,而不是单纯参考买受方的身份地位或其他条件。此外,对于尚未收到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方,应遵循先占有原则。这意味着他们在实际接触和使用标的物的过程中,具有先行合法控制一切可能影响其所有权的因素与手段的权利。
最后,对那些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应坚守前履行的原则。即根据合约条款规定,提前完成应尽职责才算履行完毕
合同义务。当遇到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中的相关责任以及履约情况与约定不符的情况时,应对未能按期履约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即面临继续履行、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甚或是
赔偿损失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