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两项尚未执行的合同,我们应坚决秉承先立约的原则。这意味着,率先签署买卖协议者将有权依法获得约定之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在其后签订该协议的买方则无法行使此项权利,然而,他/她仍可行使请求卖方承担
违约责任之权利。其次,如果其中一位买方已经成功获取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应该遵从
物权至上原则。再者,若买方未能成功持有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便需坚守先占有原则。最后,如果有一方已经很好地践行了其在合同中的承诺,那么我们也要坚决支持先履约原则。另外,如果有关各方有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时存在违反约定之行为,那么,他/她都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继续履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此前发生的损失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