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转让房屋过程中遗留的欠费问题,原则上不应由房产购买者承担。这主要源于合同所具有的相对性特征,即合同仅局限于合同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事宜,无法影响或波及到合同以外的第三方组织或个人。同时,原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相关
服务合同也未明确规定需要由后来的
购房者来负责偿付该部分的
物业费,因此新业主并不负有支付此项费用的法定义务。而当新业主购得此房产之后,与物业管理公司会形成全新的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仅需承担起入住以后的
物管费缴纳责任即可。如确需核实原业主是否存在欠费情形,应尽早向其提出清偿请求,要求其出示相应的票据证明或在订单中予以明确注明。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
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
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