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售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
刑事犯罪行为,仅需合同具有
法律效力,
购房者便可依法追究卖方的
违约责任。然而,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恶意进行“一屋二卖”的行为,且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
欺诈意图,在满足了必要的法定情节条件后,则可能被视为涉嫌触犯
合同诈骗罪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