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两份合同均未得以执行的情况,应遵循先订立的合同为准则进行处理。即,先签署购买协议的买方享有优先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若后签订购买协议者,虽无法获取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仍可向卖家提出
违约赔偿的请求。其次,倘若某一方的买家已经持有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我们理应坚守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赋予其权益优先得到保护。再者,当买家尚未完全实现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时,我们须遵从先占有原则来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法律保障。最后,对于两者中任何一方均已完成
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实行谁先进行合同履行,谁就先行享受权利之准则。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一方未能信守承诺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合同任务,他们就必须承担持续
履行合同、采取弥补措施或
赔偿损失等相关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