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住房产生质素问题时,行之有效地解决途径有下列几点:
1.与开发方展开积极协商;
2.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控诉。若因为
商品房的质量
保证期责任而引发争议,开发企业未能妥善处理或者对此处理方案感到不满,
当事人可依法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交申请,请求进行调查核实并给出公正判定,亦或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申诉。
3.实在无法协调一致的话,便可通过法律
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