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化解纷争:
(1)、协商洽谈。在公平且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双方面对面坦诚交流,彼此形成理解与妥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消除矛盾。
(2)、仲裁处理。当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既定的仲裁协议或相关合同时的仲裁条款,向指定的
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然后经由仲裁机构根据法律程序进行深入审理,最终作出裁定,当双方自愿遵守该裁定时,冲突便得以解决;若是有一方不愿意服从裁定结果,还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强制执行之诉。
(3)、司法
诉讼解决。通过诉讼途径来移送
纠纷,这意味着其中一方以合法之名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而后法院会依据法理予以深入审议,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倘若原被告双方都遵守此决议,那么纷争将得以顺利解决;若仍有一方违反决议,则该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
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
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