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二份合同皆未切实履行的情形下,应坚守上述原则:
首先,如果不同的购销双方在
合同签订时依次为先,则先前订立契约的购买者将拥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倘若后订条约即合同的购买者位于协议订立的次位,他们便无法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权益,但是,仍然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卖方承担因违反契约所产生的
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若某一购销者已经成功获取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应遵循
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尊重相关法律规定及权属分配。第三,如有购销者未能完全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则此时应优先考虑先占有该标的物的原则,维护相关权益者在权属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最后,当有一方已经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相应义务之时,应对其给予肯定与赞许,推广和落实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准则。若在合约执行过程中出现一方不履行或未能全面履行自身
合同义务的情况,需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承担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乃至
赔偿损失等方式所产生的违约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