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存在两个未履行的合同时,应坚守先签定条约为优先原则。即,先订立
购销合同时的买方拥有对标的物获得所有权的权力。而后订立相关合约的买方则不能享有此项权利,然而他们仍可提
起诉讼,请求出卖方承担毁约之责。
其次,假如某个买方已顺利获取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就必须坚决贯彻
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
第三点是针对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买方来说,应遵循先占有的原则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如果有哪一方已经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就需要他们坚持已完成先履行为优先的原则。当出现一方毁约或履行合同的方式不符合预定标准时,应当承担起继续履约、采取必要挽救措施甚至
赔偿相应损失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