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使用他人名义购
买房产并不具备要回该房产的权益,然而,如果双方达成了明确的书面房屋
代理租赁协议或者有其他的正式声明能够明确证实存在
借名购房这一事实的,那么这种情况则是可以要求归还被他人所冒名购买的房产的。在我们国家,房地产管理采用的是统一的登记制度,对于物业性质为不动产的房屋来说,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失等事项都需要经过合法的登记过程,并以此作为正式生效的依据。在借名购买的房产中,权力归属于实际购买者,而
出资者只享有债权效应。根据相关
法规,当买卖双方就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失等问题拟定合同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定,否则从合同签署之日起即刻生效;即便未能完成不动产
产权登记,也不能够阻止合同本身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