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诉讼当事人应当
首先
递交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对于原告而言,其个人情况(若自然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以及住址;若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包括
公司名称、地址及法代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在诉状中,应当阐明原告提
起诉讼的
请求权基础及其事实依据,结尾处需签署申请人的姓名或是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其次,原告在进行司法救济时需要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的
基本原则,因此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两项材料:第
一,关于原被告在法律上的地位与资格相关的材料,例如,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身份文件的复印;第
二,对于能够用以支持与证明其诉求的
证据,这些证据可能是合同、协议等文书。
然后,
立案部门会在当事人遵守必要的程序性要求并提交了所有必要的证据后,通常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立案受理标准的案件予以立案处理;反之,在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