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涉及夫妻购置房地产纷争的问题上,首要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款,尤其要重视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条例。根据本条法例,夫妻双方有权利自行决定婚姻期间所获得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所属权益。若夫妻二人在
购房之时已就此作出明确且书面的协议约定,则应严格遵照此条款进行判决。若是双方并未对此事项作出任何承诺,或者承诺内容含糊不清,在此情况下,必须根据实际情势,引入《民法典》中其他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例如关于配偶
共同财产的阐述等,以确定房产的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另外,若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仍未能妥善化解矛盾,则可考虑借鉴仲裁或者
诉讼途径进行处理。在采用仲裁解决方式时,应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比如第四条和第九条。依据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需经由双方自愿达成;依据第九条,
仲裁程序实行一次性裁决且裁决结果为最终决定,同一个事宜不得再次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向法庭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
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