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房产保全裁决作出,便应即时予以实施;尽管执行
有效期不超过三个完整年度,但仍可以通过申请延长履行期将执行持续下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存款实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出一年时间,而对动产实行查封、扣押的期限亦不得超出两年,查封
不动产物权和冻结其他
财产权利的期限则不得超越三年。在此基础上,若
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
履行期限的要求,人民法院理应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之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需注意的是,续行履行期限亦然不得跨越前述规定的最长期间。另外,人民法院亦有权依职权直接完成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事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
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