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若非因业主自身使用不当或者物业管理不尽责所引发的,则该问题应归结为施工方的职责。
2、鉴于施工方需向开发商负责,而开发商又须对
购房者负起相应责任,购房者无法直接追究到施工方。因此,当涉及到
房屋质量问题时,均应由开发商作为
责任人进行解决与处理。
3、如若业主购置房产后,发现质量问题源于在双方协议的
保修期内,那么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工作。
4、然而,若业主的房产质量问题出现在保修期满以后,那么业主将只能自主进行维修工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