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买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出
违约索赔诉求。如经过合理期限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无法实现交房的而且无正当理由作为辩护前提的,买方享有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的权利,同时将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如果催告期之后的三个月内得以顺利交房的情况下,买方基于契约精神,无权行使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但可以依据实际
逾期未交付造成的损失,向开发商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