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开发商未能履行交
付定金义务的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所签署的合同性质为何种正经的买卖契约。若尚处于草拟阶段的非正式合同,可通过与开发商展开洽谈或者通过法院追索程序以求拿回
定金。倘若已经签署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认购合同已经存在,那么便应主动尝试与开发商商议解决办法。在谈判过程里,应极力主张自身权益,根据所订购的合同中有约定的
违约条款来进行赔付。若遇到双方无法共同寻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则有权选择诉诸于法院,请求法院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加以裁决。假如
购房者决定暂停这个房产交易,发现出售方存在主观上的违约行为,例如住房质量堪忧,亦或是未按原定日期及地点与客户签订
买卖合同等,此时应当做好
证据的搜集工作,然后与开发商进行进一步的交流协商或者通过法院追索程序来将已缴纳的定金全额回收到手。然而,一旦这份
购房合同已经签订并成为事实,倘若买方决定中止购买,通常卖方对此类情况并不倾向于返还所缴纳的定金。而更加普遍的情况是,该份协议中早已明确规定了若出现此类状况时,定金将不予返还。因此,当买方想要收回已经缴纳的定金时,往往需要付出极为艰巨的努力才能够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