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商故意隐瞒合同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其应被要求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依据现行制度,在双方
签署合同洽谈阶段,如果其中一方采取
虚假合同签署、恶意谈判以及蓄意掩盖与合同相关的关键性事实等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
经济损失,那么前者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