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观察,若开发商未取得
商品房销售许可资格,却未能按约归还所收
定金,则其行为无疑属于
违法。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凡在未满足商品房销售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均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或收取任何带有预付款性质的款项。据此,倘若商品房尚未达到销售标准,且买受方已经交付了定金,那么毋庸置疑地,不论买卖双方对于退还定金是何种态度与立场,开发商皆应有义务无偿向买受方归还所交定金。因为在商品房尚未达到销售标准的情况下,开发商不仅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同时也不能收取任何带有预付款性质的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