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期间内,如果卖方未能履行义务,则构成了延迟交货的
违约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经过买方的合理催促后,若卖方能够在三个月以内顺利完成交付,那么买方有权向卖方索取因
逾期而产生的相应损失补偿;然而,如果卖方在经过催促后仍无法在三个月内按期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延误原因,那么买方将有权利解除该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