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商品房建筑并达到
交付标准,则相关
消费者可选择向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反映。此外,消费者亦有权通过起草诉状,提供本人
身份证件、
购房协议以及涉及房屋品质问题的图片等相关
证据至法院,依据法律程序提起针对开发商的
民事诉讼程序。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