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在签订了
定金合同之后,从交
付定金的那刻开始其
法律效力就已经产生。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如果卖方在收到
购房者支付的
定金后违反了
合同条款,那么将会被视为
卖方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按照“
定金罚则”的原则,将收取的定金金额加倍返还原告。关于定金的具体数额,通常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但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定金的总额度不得超过交易标的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不具备法律效力。若接受定金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需按照“定金罚则”的原则,将收取的定金金额加倍返还原告;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则无法收回已支付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