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已经交付的
定金原则上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退还的,不过
消费者若希望取回所交纳的定金,那么必须严格满足我国相关
法规中所规定的具体条件。
首先,由于购房者本身的因素导致无法签署预售合同者,有权向开发商申请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定金。
其次,站在开发商的角度考虑,如果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效益选择与其他主体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在获取预售许可证之前与消费者达成预售协议,又或者在向消费者收取定金之前并未充分告知其所购买的
商品房已经被法院查封或者设定了
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开发商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的金额退还给消费者定金。
最后,对于那些非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事项而言,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诸如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
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