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交付环节中,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迟
收房。然而,延迟收房应依据相关的
房屋买卖合同所规定来进行明确。倘若经
司法鉴定,房屋未能符合交房规定的标准,则业主通常具有合法权益来延后接收该套房产。然而,若在
合同协议所明示的期限内,业主未有合理的原因而拒绝收房,则业主必须依照已实际收房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承担由此带来的自身经济利益损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