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付房产的时间界定为出卖方是否遵守了在
购房合同中所承诺的交付期限内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若经过书面催促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的,买方有权向出卖方请求支付
逾期期间所产生的相关损失费用;反之,如果在书面催促过后长达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出卖方仍然无法按时交付房产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行为的话,那么买方则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