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一房二卖”的现象,其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值得探讨,这需要具体分析
购房者是否涉及到
虚假陈述、
欺诈性的交易行为以及盗用他人财产等情况。在特定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下,鉴于该举动有欺骗性地获得财产的
违法意图,
当事人可能会因从事违规操作而触犯
合同诈骗罪。假如经过严格审查后被正式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没有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明确解除之前,将已被纳入合同标的物的房产再次出售给他人的,将面临
警告处分,要求他们限期纠正错误,同时还须承受最高达20,000人民币至30,000人民币之间的罚款
处罚;若
情节严重,造成
刑事责任,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