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有着多样的排除方式。
当事人身为买卖方均可通过彼此间的沟通与协商或者寻求中介机构的
居间协调来加以应对。若经过上述努力仍旧无法达成共识,处理途径也将扩展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及法律机构的
诉讼程序等层面上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民事诉讼法则明文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适用专属
管辖原则:
首先是针对不动产
纠纷引发的
诉讼,应由发生争议的不动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针对港口作业中产生的纠纷引发的诉讼,此类事宜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最后涉及到
继承遗产纠纷进而引发的诉讼,则应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常驻地址或者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